房地产行业
商贸贸易
建筑建材
现代服务
生物医药
金融行业
文化产业
电子商务
制造行业
互联网行业
2014年颁布实施的《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将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比例由不低于75%调整为不低于50%,因此,满足以下条件可申请特殊性税务处理,暂时不用缴纳税款:
(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50%)。
(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85%)。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诸如房地产等近年来快速发展的行业在股权转让过程中,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企业的资产增值过大,相比较而言,账面的“原值”过小,从而带来高昂的企业纳税压力成本,甚至迫使并购重组交易的终止。实践中,为了提高被转让股权的“原值”,可以通过引入“过桥资金”,变债权为股权,从而实现转让收益的的降低,减少企业纳税压力成本。
利用河源税收优惠政策,不过分解读,不乱用,在安全合规的前提下,助力企业高效发展。点7:引入境外架构转化为间接股权转让引入境外架构,可以将直接股权转让转化为间接股权转让,实现企业纳税压力的降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规定,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五条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股息所得为“免税收入”,因此,在股权转让前,可以先分配股东留存收益。
股权转让有时候是个颇为头疼的问题,尤其是涉及到国有企业的股权,投资金额大,程序繁杂,管控严格,既要保证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又要程序合规。因此,在落实股权转让的方案前,必然要经过仔细的思考,选择一条最优解,保障国有股权退出的利益最大化。基于现有的税收政策,从纳税的角度,对股权退出做理论和实操层面的探讨。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初始投资免税);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股息所得免税);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我在看这两条政策的时候,最大的疑惑就是,“投资撤回“似乎在字面上和“股权转让”是同一种形式,都表示一种“股权退出”的方式,但显然,在税收处理上还是有较大的差异的,下面逐步来分析两条政策的差异。
政策①:股权转让适用于被投资单位保留运营,投资企业将所持股份转让给其他股东或第三方。
政策①:股权转让回购主体是被投资企业的其他股东或第三方,若是前期协议约定好回购价格可直接回购;若是属于国有股权,原则上还需要走公共平台交易的路线,具体流程这里不赘述。
政策②:撤回投资的回购主体是被投资企业本身,被投资企业出于清算或减资的情形下,将累计的留存收益按实收资本的比例补偿给投资企业,同时,也把初始投资归还给投资企业。当然,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有限责任公司回购股东股权往往有严格的限制,首先得保证有限责任公司本身不存在较大数额未偿清债务,否则存在\"逃避债务,股东抽逃出资”的嫌疑。
河源税收优惠政策
河源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
税收优惠政策
增值税
税收优惠政策
个人所得税
税收优惠政策
提交成功
税务客服会在1-2小时内联系您,
请您保持电话畅通!
×
招商引资,入驻园区,享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贵公司是什么行业呢?
方便的话,建议您留下联系方式,电话沟通对接更顺畅呢~
稍后再说
马上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