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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2011]第66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63号)
第四条 资源税扣缴义务人适用的税额(率)标准规定如下:(一)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未税资源税应税产品的单位,按照本单位应税产品税额(率)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金额)代扣代缴资源税。
(以上涉及地税管辖税种由许昌地税李源提供)[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 2012-06-19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12.7.16
国税发[2008]30号 2008-03-06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本法规中第六条内容删除;附件第十六条内容中“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以及“联合”这两个字删除。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居民企业纳税人。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答:应按照总局公告2017年45号要求,按正常流程申请,开票内容选择税收分类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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